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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档案管理

作者:老师 时间:2022-11-26 17:35:25 点击:

北京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模型、样品、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进行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抗灾和战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全市的各方面工作报务。
  市属各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以及在京的中央和部队等建设单位,都要从首都城市建设的集体利益出发,建立和健全城建档案工作,并纳入城市基本建设的管理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第四条 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城建档案多套分存管理的要求,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基本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统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重大问题由首都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第六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局级单位,必须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健全各级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充实必要的技术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好本专业的城建档案;经常保持本系统的专业管网图和竣工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对基层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七条 各区、 县建委要加强对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 设立必要的机构或人员,保管好与本地区有关的城建档案。各区、县档案科要与建委密切配合,对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建科技事业单位,同时兼有职能部门的性质,由市建委归口领导,日常工作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直接领导。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全市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服务;
  三、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项工作的需要,汇编、整理有关材料;
  四、配合市档案局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关城建档案法规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制订执行细则;
  五、 建立健全技术处理系列,对市属城市建设专业单位提供技术处理手段和咨询服务。第九条 为了保证全市地下工程设施现状综合图的完整准确,本市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力、电信、人防、测绘、规划等专业管理单位以及在京的有关军事部门,要指派专职人员, 参加市城建档案馆组织的城市地下工程设施现状综合工作的“联合办公”,具体研究办理地下工程设施竣工资料中有关协作配合工作。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第十条 城市规划档案:
  一、城市基础资料方面包括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资源、地形地貌、地质、地震、土壤、植被、水文、气象等方面的历史、现状、统计和勘测材料等档案;
  二、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
  三、国土整治规划方面的档案;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一、工业建筑工程方面的档案;
  二、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方面的档案;
  三、交通运输工程方面包括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铁路、桥梁、车站和机场工程等档案;
  四、市政公用工程方面包括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力、电信工程等档案;
  五、水利工程方面包括河湖、水库、防洪工程等档案;
  六、城市战备工程方面包括人防工程、军事地下管线和其它有关的隐蔽工程等档案。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一、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档案;
  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档案;
  三、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档案;
  四、园林、绿化和古建筑方面的档案。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档案:
  一、工程设计方面的档案;
  二、施工技术方面的档案;
  三、各专业的科研技术档案。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分级管理第十四条 全市城建档案实行分级多套分存管理:
  一、市城建档案馆对全市城建档案实行重点综合管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
  二、城市建设各专业局级单位或属专业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本系统的专业工程竣工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力、电信、人防等专业管理单位,也可根据需要,要求区、县等自建的工程单位报送有关竣工档案一份。
  各远郊区、县建委,负责管理本区县所属建设工程和村镇建设档案以及与本地区有关的城建档案。各城近郊区建委重点管理本区内的村镇建设档案及区属有关建设工程的城建档案。
  三、所有在京建设单位和工程设施管理单位,不论大小工程,都应根据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的需要,收集和保管好其工程的竣工档案。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第三条 本市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其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依法行使监督和指导职权。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全市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
  各分局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城市建设档案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形成、编制、整理、归档城市建设档案的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收集齐全和安全保管本单位的城市建设档案。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编制,并经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各分局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以下统称城市建设档案馆)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编制城市建设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档案馆编制。第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下列城市建设档案:
  (一)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包括规划、勘测、设计、建设和市政、环卫、公用、园林、人民防空等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二)建设工程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文件及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原件。第十一条 本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地下交通、人民防空等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6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第十二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应当及时整理城市建设档案,通知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保管。
  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变动时,原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必须随同产权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人保存,也可以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寄存。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各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按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建设单位城市建设档案形成、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整理、归档工作应当指派专人进行具体指导。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情况。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接收进馆的城市建设档案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设施,采用先进技术,防治有害物质,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修复。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城市建设档案保管期限以及应当保密的密级。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定期对保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对具有密级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利用,以及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法规办理。

北京人才市场档案托管可以放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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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才市场档案托管可以放多久,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还在服务场所设置了档案自助服务机,利用人脸识别等技术确认身份信息,可以实现档案业务自助办理。北京人才市场档案托管可以放多久。

个人档案是可以长期保存于人才市场的。

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这正是没有搞清“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

所以有些同学就误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学校保存的只是你的“学籍档案”,而真正发挥作用的恰是你的人事档案,如你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都是由学籍档案转换成人事档案后才能进行的。

北京档案管理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人事关系。另外,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如省人才、市人才、各区人才等,它们的区别只是所属部门的不同,其它无任何区别。

个人档案可以有学校打回你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也可以你本人取回的,如果本人取回,就放在人才,劳动局不管的 最好赶紧找工作,找到后,会学校取档案和派遣证,这样手续比较齐全,办理社保等都顺理成章。

按照国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按照规定,免除的只是档案管理费,而人事代理的其他服务属于额外外包服务,没有减免,但这项服务可以自由选择。

档案管理费是支付档案管理所付出的劳动力的费用。主要包括用于档案封装保存的装订、档案盒等文具费;人员经费、场地费、日常运营这三大支出。2016年起全国将取消档案管理费,人事档案属于公共服务部门提供的公益服务,产生的'管理费用理应由国家财政承担。

北京流动人口档案查询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查询;

官网入口:

进入官网后,将页面下滑,找到 “个人办事” 栏,点击右侧的“更多”;接着在该栏下选择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 ” 即可进入查询;

市人力社保局7月1日宣布,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及东城、海淀、丰台等多家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已开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网上服务,此举将惠及118万余存档人员、7万余家存档单位。

北京档案管理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存档人员可网上申请相关服务,如网上预约档案服务和个人退休申请;因财产继承或房屋过户办理公证需要查证档案里记载的亲属关系;办理律师实习和转正需要查证的相关存档证明等。同时,存档单位也可通过网上查询单位立户信息和单位户内现有存档人员名单。

存档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市人力社保局网站,点击右侧“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通过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注册登录后,选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选项办理。按操作提示,在网上完成查询、预约、信息采集、材料提交、自助打印。

以申请开具存档证明为例,在网页上传相关材料提交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可收到结果反馈,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申请通过后即可自助打印相关证明,证明带有电子印章,与在窗口办理的证明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还可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就业超市”栏目验证真伪。

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还在服务场所设置了档案自助服务机,利用人脸识别等技术确认身份信息,可以实现档案业务自助办理。

近年来,本市全面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建设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市、区、街已联网运行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东城、海淀、丰台、石景山、大兴、顺义、平谷、怀柔、密云、门头沟、延庆),都能依托数字化档案开展服务。

目前,除网上办理档案服务预约、存档信息查询、出具相关证明、个人退休申请预约、信息变更和代办个人社保信息变更六项人事档案业务外,后续还将推出其他服务,并不断优化,逐步缩短网上办结时间。依据计划,2020年底前,本市将实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网上服务范围全覆盖,届时,全市的流动人员都能在网上办理人事档案相关业务。

北京市人才中心接收档案的标准和要求(北京人才服务中心存档须知):

一、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

1、存档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

2、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且档案在本市原单位或其他存档机构。

二、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

1、存档人员必须是委托存档单位所聘用的在册工作人员,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

2、存档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有干部身份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3、存档人员档案须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机构。

4、存档人员与委托存档单位结束聘用关系后,其人事档案按规定应转回原籍人才机构,不得在北京市范围内调转。

三、个人存档办理流程

第一步:本人持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出示本人书面委托书;

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

第三步: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并交回档案管理中心,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拿着单位给开的离职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区的人才中心办理社保的接续,档案也是在存到那里

北京市档案管理办中心办理退休手续

(一)办理退休的范围: 1、 养老保险关系 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保部(以下简称社保部)档案关系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中心)的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报批手续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2、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社保机构的存档人员,由本人及缴费单位向该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退休。 (二)办理退休的条件: 1、存档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统筹,并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2、存档人员以存档前身份确定其退休年龄:干部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 3、存档人员申请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提前退休,须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年龄为男50周岁,女45周岁。 4、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达到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退休年龄为男55周岁,女45周岁。 (三)办理退休的手续 1、申请办理退休须在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的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集体委托存档的须持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并提交下列材料: (1)存档凭证及存档合同。 (2)本人户口及户主页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 身份证原件 和复印件一份。 (4)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5)2寸照片一张。 2、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确认的提前退休工种批件的复印件一份。 (2)本人《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一份及一寸照片三张。 3、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鉴定书面申请; (2)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包括:住院、门诊病历、X光片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3)一寸照片三张,劳动鉴定费200元(代收)。 4、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到社保部清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开出清算单,档案管理中心依据清算单计算退休金。 (四)其他有关规定: 1、根据京劳社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属地管理,退休费的领取到本人 户口所在地 街道(镇)劳动部门,人事档案同时转入街道。退休人员与我中心签定的档案管理合同自档案转入街道之日起自行终止; 2、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发给退休人员全市统一印制的退休证,领证时收取服务费150元; 3、本人凭退休证、户口本及身份证 到户口所在地 街道(镇)劳动科或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退休费领取手续; 4、已建立 住房公积金 的退休人员,可凭退休证到原公积金交存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5、已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 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社会保障所; 6、经批准 办理退休手续 的存档人员,从退休之月起停止 缴纳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