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推动上海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资源的开放利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档案信息化工作。
三、档案信息化建设目标
(一)建立覆盖全市的档案信息化网络;
(二)促进全市档案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和开放利用,推动公共信息资源建设;
(三)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有效防范档案信息泄露风险。
四、档案信息化建设任务
(一)加强存量档案数字化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和利用效益,建立以数据为主导、以应用为核心的档案信息化服务体系;
(二)完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包括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档案信息资源库、档案数字化检索系统等,并实现数据的共建共享、互通互联;
(三)加强档案信息化专业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建立档案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方式
(一)落实档案信息化重点工程计划,确定档案数字化、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等建设任务和时间节点;
(二)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发挥政府、社会、企业等资源优势,探索多元主体参与的模式;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体系。
六、档案信息化管理
(一)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确定档案信息化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标准、信息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制度和规范;
(二)加强档案数字化和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等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三)建立档案信息化服务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七、档案信息化经费保障
(一)档案信息化建设经费应纳入预算,实现专门经费保障;
(二)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如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本投入等;
(三)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监督。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不适应情况,经上海市档案局研究后予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