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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档案数字化

作者:老师 时间:2023-03-01 02:46:26 点击:

土地确权档案数字化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 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县、乡(镇)和村在组织归档时,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
  第九条 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条 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 “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
  第十一条 归档的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当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由。
  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 省、市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
  对于承包地确权档案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验收合格的承包地确权档案。经协商同意,承包地确权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村级承包地确权档案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必要时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可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村,经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自行保管本村承包地确权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承包地确权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承包地确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网上服务、方便社会查询。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在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中,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承包地确权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确权档案数字化

农业部93.64号文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

  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农业部、国家档案局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国家档案局

  2014年11月20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 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县、乡(镇)和村在组织归档时,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

  第九条 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条 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 “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

  第十一条 归档的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当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由。

  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 省、市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

  对于承包地确权档案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验收合格的承包地确权档案。经协商同意,承包地确权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村级承包地确权档案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必要时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可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村,经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自行保管本村承包地确权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承包地确权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承包地确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网上服务、方便社会查询。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在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中,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承包地确权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土地确权档案数字化

土地确权是假新闻吗

土地确权,当然是真的。
土地确权就是类似于地籍调查,查清出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权利面积等相关信息,并颁发相应的权利证书。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号文件记载: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重要意义
①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③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2、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强化成果应用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①完善相关政策,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②加快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③加强争议调处,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
④凡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没有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修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⑤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一并将地籍档案数字化,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⑥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3 检查验收资料准备

检查验收资料由县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制备。具体包括下列资料:a) 地籍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地籍调查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宗地图、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控制测量成果、地籍图、界址点测量成果、面积分类统计汇总成果等。。b) 土地登记资料。主要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等。c) 信息化成果。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数字化档案等。d) 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查验收文件、工作简报、自查报告、检查记录、整改记录、工作日志,各类通知、意见、纪要等工作组织实施和技术政策规范文件等。

如何做好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档案管理要健全“一个机制”
  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是落实党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重要历史见证,是还原整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调处农村土地经营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始依据。
  要实现确权档案管理与确权登记工作同步推进、协调开展,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全过程档案完整、准确、规范和有效利用。要成立土地确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承包地确权和档案工作。县级农办全面负责土地确权各项工作的总体推进,县级档案局负责土地确权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各镇(区、街道)、各村(居)均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多级联动机制。制定市、镇、村考核办法,形成了市政府为责任主体,县级确权办公室组织实施,镇(区、街道)具体落实,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共同推动的工作机制,这样才能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体系、跟踪服务,目标任务要抓好“两个重点”
  一是要抓好建立健全三级档案资源体系这个重点。档案资源建设是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服务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县级确权办要紧扣承包地确权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节点,注重分级抓好档案收集和归档,做到各门类档案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建立县、镇、村三级档案资源体系。市农办要对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全面的收集整理,建立全县承包地确权档案数据库;各镇(区、街道) 要对承包地入户审核、确权纠纷调解、情况汇总、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等档案的收集整理;村级在对土地确权过程中的农户签字确认合同、照片、确权预验收等档案进行收集整理,要形成以县农办为主,镇、村各有侧重的三级档案资源体系。
  二是要抓好档案指导服务这个重点。县级档案局要把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档案服务作为做好土地确权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第一时间对测绘工作人员、各镇农经站及各村(居)档案人员进行培训,对确权工作中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形成质量、整理方法和档案安全保管等方面的知识进行讲解,确保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在确权工作推进过程中,档案局业务科室同志要深入镇、村一线,从源头上了解确权工作中形成哪些有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要收集;在档案整理过程中,要到基层现场进行指导。
  三、加强督导,强化检查,工作安排要实行“三个同步”
  一是计划要同步。要召开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动员大会,快速启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级政府要下发实施意见,要将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同步安排。
  二是布置要同步。确权办要下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要求》,要明确档案检查验收标准,要规定市、镇、村三级在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要提出在档案整理过程中,要求分管镇长亲自抓,各镇、村要确定一名熟悉政策、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要做到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完整,分类准确、确保土地确权成果资料管理工作规范化。
  三是落实要同步。县级政府要组织召开承包地确权和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具体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要求经费、督导、考核同步落实到位,形成有效的档案工作运行机制。在安排承包地确权工作经费时要同步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各镇、村提供档案工作经费保障。
  四、统一标准、规范整理,业务建设要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要坚持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形成的档案资料来源广泛、内容丰富、载体多样、数量众多。为此,收集资料时要做到齐全完整,这是档案资料来源的第一步,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要严格按照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要求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要求土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声像实物都必须及时收集归档,重要文件材料的历次修改稿必须保留,做到“应收尽收”。
  二是要坚持文件材料形成质量符合要求。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的要求,要严把档案材料形成质量。所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传真件不得归档,文件材料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所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手续完备,签字、盖章、日期等齐全规范;所有归档文件材料要规范,一律使用黑色水笔,不得使用铅笔、彩色笔或圆珠笔等易褪色用具;所有签字必须要用黑色水笔,不得打印,公示图不得用易褪色材料打印;照片、声像及其他非纸质档案要配以相应的目录和文字说明,并确保载体有效。
  三是要坚持档案整理标准规范统一。整理是否规范标准关系到今后查阅利用能否方便高效,各地根据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的规范流程,分门别类地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颁证类、纠纷调处类以及特殊载体类的整理。
  四是要坚持档案实现集中统一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是一项很重要的民生档案,必须由档案形成单位集中保存,科学管理,不得分散。县农办的确权登记类档案通过验收后30日内要移交市档案馆;镇级土地确权档案统一存放各镇(区、街道)档案室;村级土地确权档案如果村保管条件有限,可以确定统一由镇代为保管,存放各镇(区、街道)档案室。
  五、严格要求、强力推进,档案工作要做到“五个及时”
  一是文件材料及时收集。要及时收集文件材料,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文件材料的散失,尤其是权属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变更材料和原始记录,要求镇、村土地确权过程中的每个时间段的文件材料必须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二是档案整理及时跟进。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同步推进,镇、村要抽调专门人员、协调各方力量,将工作进行分解,对已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及时规范整理归档。
  三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档案质量是第一生命,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进行多次复查,查找错误和遗漏,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全面的纠正和补缺补差,严格控制档案资料差错,保证土地确权档案整理的质量和效果。
  四是与档案馆及时衔接。土地确权档案整理必须符合进馆要求,县农办土地确权系统要第一时间与档案馆进行对接,对接过程中存在问题要根据进馆要求进行调整。
  五是验收结束及时移交。承包地确权档案整理结束后,县级确权办要将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建档验收,验收后30日内要将把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纸质档案和确权登记数据库及电子文件等移交至县级档案馆保存。